一、景来律师实行免费咨询。接待律师应对来所当事人热情接待,耐心、准确地回答咨询的问题,必要时做好接谈笔录,提请律所会议讨论。
二、本所实行统一收案制度,律师不得私自收案。当事人如需委托律师,由接待律师填写批办单,交主任签批。
三、本所实行依照标准统一收费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可依法协议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收费。委托人持批办单到会计室交费,由会计开具发票。
四、委托人持交具发票办理授权委托书及公函,由其本人或承办律师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
五、当事人有权终止委托合同,但非因本所律师原因而终止合同的,律师费用不予返还。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隐瞒事实的除外。
六、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案情,并提供有效证据或证据线索。当事人对自己陈述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法律援助案件由当事人到邳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手续后,再来本所办理相关手续。
八、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尽心负责,依法做好各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时间或减少办案环节。律师应准时参加庭审、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活动,及时提交代理词、辩护词或律师意见书。
九、对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或拟作无罪辩护的,交由全所律师共同讨论后报司法局审批。
十、律师与委托人因代理或辩护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结案后认真整理卷宗,及时交档案室归档。
二000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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