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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风监督  
  江 苏 徐 州 景 来 事 务 所
  收 费 标 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 件 类 别      收费标准(元/件)
  民事案件        1000
  行政案件        1000
  刑事案件       2000
  仲裁案件        1000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在国处,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
收费比例

1万元(含)以下
免收

1万元—10万元(含)
3%

10万元—50万元(含)
2.5%

50万元—100万元(含)
1.5%

100万元—500万元(含)
1%

500万元—1000万元(含)
0.5%

1000万元以上
0.25%

备注:法律顾问、非诉讼代理、咨询、代书等执行协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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