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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格 执 法 制 度
 
 


   1、律师承办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作出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承诺。

  2、律师承办案件应由所里统一收案进行立案登记,统一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收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3、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认真阅读研究案件材料,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按时出庭代理或辩护。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4、律师承办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应向所里汇报进行集体讨论。对拟作无罪辩护、可能判处死刑及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向司法局报告并听取意见。

  5、律师应严格依法办案,不得制造、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指使、诱导委托人或第三人制造、提供虚假证据。

  6、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朋或其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串供。

  7、律师应严守办案中获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及委托人不愿公开的事实和材料,严守国家秘密。

  8、律师不得与审判、检察、侦查人员拉关系,不得指使委托人向以上人员行贿。

  9、律师办案不得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或礼物,外出履行职务应厉行节约。

  10、律师通过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进行公平竞争,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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